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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(免)税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,经研究,总局决定对现行的《出口货物退(免)税申报表》有关内容予以修订,启用新的《出口货物退(免)税申报表》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自2006年1月1日起,各地统一启用新的《出口货物退(免)税申报表》。新《出口货物退(免)税申报表》较原《出口货物退(免)税申报表》,增加了申报人申明的有关内容,即在《出口货物退(免)税申报表》中增加如下申明内容:“此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、合法的,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。此次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  ‘四自三不见’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。否则,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”。

二、本次修订的《出口货物退(免)税申报表》主要包括以下两种:

(一)《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》(见附件1);

(二)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》(见附件2)。

三、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。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上列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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